疲劳驾驶新规6月落地,不再只看时长

  今年 2 月,公安部正式发布《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 2372-2026),新规将于 6 月 1 日全国落地执行。

  在明确的时长标准上,新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

  对于客运车辆,新规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晚 22:00 至次日凌晨 6:00 连续驾驶超过 2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休息不足 20 分钟,以及在 24 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 8 小时的,同样认定为疲劳驾驶。

  新规还引入了「生理状态」与「背景调查」两类辅助认定路径:

  • 对于在事故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驾驶人,若监测设备(包括视频监控、脑电测量设备等)显示其在事故发生前 10 分钟内出现「生理疲劳闭眼」,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 若询问或讯问结果证实驾驶人处于精神恍惚、困倦状态仍驾驶车辆,或对其出发前睡眠、饮食、用药、工作及生活情况的调查证实存在相关风险因素,同样可作为认定依据。

  驾驶人一旦被认定为疲劳驾驶,将面临相应记分与罚款处罚;若引发交通事故,还将在事故定责与理赔处理中被从严认定,相关责任后果更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