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5 日,本应该是朱啸虎所说的月之暗面争取豁免的最晚时间点。
多位知情人士向钛媒体创投家表示,相关各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金沙江创投的另一位主管合伙人林仁俊也已经点头。或许这一时间点是在朱啸虎发朋友圈“问罪”张予彤之前。
另有消息源表示,循环智能老股东已撤回对于月之暗面的仲裁,这一点尚未得到证实。
“目前对于我们基本没有什么影响,予彤的事算是金沙江的家事,他们自己处理就好了”某月之暗面股东对钛媒体创投家表示。
“金沙江所争取的应该是张予彤的表态以及合理的利益补偿,表态更为重要。”安柏资本的张甜表示。而这个表态本身也不需要对公众公开。
曾几何时,投资人肉身加入被投企业,还是闪耀着梦想与魄力之光的创业热血故事,而今却成为了血的教训。
事件回溯:
2016 年 5 月 30 日,杨植麟与陈麒聪、张宇韬成立循环智能。
2019 年 10 月 29 日,金沙江创投投资循环智能,张予彤主导了这一投资,并被委派担任循环智能董事一职。
2020 年 2 月,张予彤升任金沙江创投主管合伙人。
2023 年 2 月,杨植麟等人决定另起炉灶,另设公司开展月之暗面业务。并与循环智能 CEO 陈麒聪等人商定了循环智能与月之暗面的业务合作及补偿方案,也就是所谓的“分拆”方案。
该方案包括循环智能同意月之暗面单独成立公司,杨植麟带领 20 人团队去月之暗面新公司,循环智能无偿获得月之暗面的 9.5% 股权,豁免杨植麟及张宇韬在循环智能的全职义务等,杨植麟放弃在循环智能持有的一半股权。注意:这次分拆方案只是口头达成一致,并未通过董事会形成书面文件。
2023 年 4 月 17 日,月之暗面公司成立,杨植麟等人为创始人,汪箴(张予彤老公)显名持有月之暗面少量股权。
2023 年 6 月,红杉和真格基金等循环智能老股东投资月之暗面,但金沙江创投等投资机构因不看好大模型发展,放弃投资月之暗面。
2024 年 1 月,循环智能就通过月之暗面成立新公司一事作出书面董事会决议,循环智能 9 名董事(包含张予彤)均签字同意,但根据朱啸虎后期表达,该决议并未取得所有股东书面同意。
2024 年 2 月至 5 月,阿里巴巴及腾讯、美团等机构先后投资月之暗面,月之暗面估值达 30 亿美金。月之暗面的股东结构里可以看到张予彤迄今为止的所有的个人资源(除了金沙江),阿里巴巴、趣加科技、小红书。
2024 年 4 月,张予彤被报道从金沙江创投辞职,事后表明,是被金沙江创投开除。当月,朱啸虎发现张予彤持有月之暗面 900 万创始股,约占 16%。持股的起始时间点并未确认。
2024 年 11 月 11 日,金沙江创投联合多家循环投资的老古东,在香港对月之暗面杨植麟及联合创始人兼 CTO 张宇韬提起仲裁,认为月之暗面从循环智能分拆损害了循环智能及其股东利益,要求补偿近 1 亿美元金额。
2024 年 12 月 5 日,朱啸虎连发两条朋友圈,并接受多家媒体采访,称愿意豁免杨植麟及月之暗面,但矛头直指张予彤“隐瞒利益冲突”,违反董事对公司的信义义务,基金管理人对 LP 投资人的受托责任。
2024 年 12 月 6 日,杨植麟发文,承认张予彤为月之暗面联合创始人,认为张予彤加入月之暗面与其他投资机构放弃投资月之暗面、月之暗面从循环智能分拆并获得授权手续为相互独立的事件。
2024 年 12 月 15 日,月暗若拿不到循环老股东的豁免或被起诉,月暗股东将要求月暗降低估值 10%。
“时间轴瑕疵”或“实际损失”
事件发生后,大家最关注的点在于两个:一是张予彤持有的月之暗面创始股到底是从何开始的?是在分拆之前还是分拆之后?又或者是在金沙江任职期间还是离开之后呢?吃瓜群众们开始讨论,到底是“先上车再买票”正确还是“先买票再上车”正确。另一个问题是张予彤的行为到底造成了什么实质性损失?是循环智能的股东损失了月之暗面的合理补偿?还是金沙江损失了投资月之暗面的回报?
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仙珍律师对钛媒体创投家表示:“时间轴是一个重要因素,但即使时间轴合理,以目前所有公开信息判断,可能很难说张予彤没有违反受托义务,只要自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三年内(诉讼时效),都可以追溯责任。另外,是否有实质性损失,并不影响其违背受托义务本身即违法,类似于刑法上的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即使没有损害到公司利益,或者公司很难证明实际损失,但如果高管本身获得了利益,该利益仍可以依法归入原公司,法院也会酌情裁定一个赔偿金额。”
余仙珍律师在其原创文章《张予彤最大的 shame 就是功高盖主》一文中也指出:“在 2023 年 2 月作出初步董事会决议时,如果张予彤已经私下与杨植麟等月之暗面创始人达成联合创业的合作意向,由于分拆方案涉及月至暗面和循环智能两个相对方利益,涉及月之暗面从循环智能带走多少人员和资源,给予循环智能多少补偿,二者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
张予彤在其中分别担任董事和联合创始人,存在自我交易、利益冲突,因此,张予彤在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应主动披露其在月之暗面持股这一事实,并予以回避。
在 2024 年 1 月,各方董事通过书面确认作出董事会决议时,此时月之暗面早已成立,张予彤老公汪箴已持股月之暗面,且根据杨植麟对外回复,张予彤在创业之初为月之暗面的联合创始人,因此,张予彤此时作为循环智能董事参与会议,对月之暗面的分拆方案进行表决,必然存在利益冲突,应予以披露并申请回避表决。”
这两次理应申请回避的情形就是张予彤身为循环智能董事违背受托责任的问题所在,但是另一方面,这两次表决虽然存在流程瑕疵,但可能并不影响最终决策的有效性。
“参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由于大量公司主体在境外设立,有可能适用境外法律,但有关境外的具体设立情况未能查询到,所以本文姑且参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在作出决议时应回避而没有回避时,该董事个人的投票无效,不计入投票总数。所以,对于张予彤参与作出的分拆方案董事会决议部分,即使存在程序或效力瑕疵,也并不是此次各方交战的核心部分,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余仙珍律师表示。
关键人条款与利益冲突
“确实不是时间节点的问题,张予彤在任何一个时间节点加入月之暗面,都是一样的结果。这件事情对金沙江和所有 GP 来说的严重程度比想象中大得多!等于掀了大家吃饭的桌子!”安柏资本的张甜对钛媒体创投家表示:“美元 LP 对于 GP 关键人士的业绩和品格,看重程度非常高。”
“关键人士”源自美元 LP 出资协议的常规条款,是一个贯穿 LP 出资协议全文的概念,也是所有 GP 应承担受托责任的直接对象。一般是指在基金募集、项目获取、投资决策、增值服务、投资退出等重要环节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团队核心成员,一般指团队的一号位。
ILPA 一般会对关键人士提出诸多的限制性条款,例如关键人士如果出现任何问题,比如离职、死亡等,LP 有权立即终止其所负责基金的运作和一切对外投资,甚至可以提出解散基金。直到 GP 能够推选出得到 LP 书面认可的另一位关键人士。可以说 LP 对于 GP 的全部信任,都是基于关键人士的承诺,甚至有的协议中还会加上非逾越条款或非招揽条款来限制关键人士的跳槽。
张予彤升任金沙江主管合伙人之后,就承担起了部分基金募投管退全生命周期的工作,有非常大概率就是这些基金的“关键人士”。然而,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张予彤不但违背了“关键人士”的受托责任,更在“利益冲突”点上犯下了明显过失。
在可查的 ILPA 协议模板中有明确表达:“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不得直接或间接故意从事任何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行为,这些行为涉及基金、任何投资组合或任何投资组合公司,以及任何利益相关方之间,除非事先获得咨询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咨询委员会由 LP 组成,是 LP 在基金保持参与度和关键利益决策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各种费用、共同投资机会、利益冲突等事项。)
“美元 LP 对于 GP 的信义义务和利益冲突事项非常看重,它们甚至可以接受一只基金阶段性亏损,但是一旦涉及利益冲突,哪怕这只基金是赚钱的,他们也不会再进行配置了。因为利益冲突在他们看来有巨大潜在隐患,流程性瑕疵虽然在有些案例里无伤大雅,但在另一些案例里则会出现严重的结果。”张甜对钛媒体创投家表示。
基于上述这一条款,张予彤在未取得任何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既持股月之暗面,又参与循环智能的分拆事项推动,无疑是违反了 GP 对于 LP 的利益冲突告知承诺。
在部分 ILPA 中,这种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会直接触发“关键人士事件”,LP 甚至可以直接停止由该关键人士直接负责或相关的基金的所有投资行为,更不用提未来的资产配置了。这也是金沙江和朱啸虎忍无可忍的真正底线。
如果张予彤提前告知
“金沙江-张予彤”事件的结尾,很有可能以张予彤私下的表态和利益补偿收尾,而不是公众视野所看到的正式结尾。
复盘整个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张予彤唯一的合理合法的路径,就是在第一时间告知自己的 LP 和公司股东,争取最大化的豁免。很难想象张予彤这样一位顶级精英人设的投资人,竟然会幻想可以侥幸钻空子。无疑,张予彤已经断送了自己在台面上体面地取得更高成就的可能性。
正如经纬张颖最近的评论:必须要遵守基本的契约精神,要保证所做的事情都要在台面上,合情合理合规合法。(本文首发于钛媒体 APP,作者|郭虹妘陶天宇,编辑|陶天宇)